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90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创业横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46169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工业园何家店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24MA37PW3X14。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0)粤1972财保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59780元的财产,并于2021年9月2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的账户存款359780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14851.51元,详见查封清单No.0062771。后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于上述保全措施实施后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受理,立案号为(2021)粤1972民初19017号。
现申请人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的账户存款359780元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的账户存款359780元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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