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乔扬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901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xxxxxxxx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xxxxxxxxX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