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901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xxxxxxxx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xxxxxxxxX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金保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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