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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4民初2227号 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MA37PW3X14,住所地:修水县工业园何家店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MA4R5YEX87,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工业园(道县数字智造产业小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莞市山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924176F,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伟民***工业园A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山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9元,减半收取计4880元,由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