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4民初2227号
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MA37PW3X14,住所地:修水县工业园何家店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MA4R5YEX87,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工业园(道县数字智造产业小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莞市山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924176F,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涡岭伟民***工业园A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欧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山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9元,减半收取计4880元,由原告江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