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003民初4236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本金99144820.6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99144820.64元为本金,计算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其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3、请求判令确认上述工程款在原告某甲公司所施工的“全球候鸟度假地项目一期、二期C、D组团”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威海全球候鸟度假地一期、二期C、D组团剩余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威海全球候鸟度假地剩余工程施工,施工范围包括(1)一期项目及二期项目C、D组团所有建筑单体及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包括土方工程、基础及主体工程、砌体抹灰工程、门窗工程、保温工程、外墙装饰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栏杆工程。(2)一期项目及二期项目C、D组团所有建筑单体及地下室的安装工程(含相关孔洞预埋件的预留预埋、后开孔洞、孔洞修补工作):包括室内给排水工程(含保温)、污水提升工程及设备、地暖工程、电业局收费以外的强电工程、弱电工程(电视、电话、宽带)、智能化工程(室外监控、门禁道闸、对讲系统)、太阳能工程(含根据AB组团运行情况进行的热水管道改造工作)、燃气壁挂炉工程。(3)一期项目及二期项目C、D组团所有室外管网(不含供电、供气、供暖、D组团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建设的管网及一期的室外污水)。(4)一期、二期单体房交房标准为毛坯房。(5)不含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建设的管网其余达到综合验收标准。(6)供电、供气、供暖、D组团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建设的管网开槽、回填、检查井砌筑、井盖安装、燃气套管等配合工程。另,协议书约定付款条件及付款节点约定二期C、D组团、一期组团分别独立支付工程款:每个组团承包范围内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到每个组团固定价款的70%,综合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到每个组团固定价款的85%,每个组团项目审核结束10日内付到每个组团固定价款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两年(其中防水工程、外墙面防渗漏质保期为五年)且无质量问题后自竣工报告竣工日期满两年后15日内无息拨付到位(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工程质保期满五年后且无质量问题后自竣工报告竣工日期满五年后15日内无息付清工程尾款)。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建设项目施工,后因被告要求案涉工程于2021年8月停工,停工后被告要求原告提报工程施工材料,并由被告委托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对威海全球候鸟度假地一期、二期C、D组团剩余工程中已完工工程进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审计,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1日出具《威海全球候鸟度假地一期、二期C、D组团剩余工程报告书》,确定威海全球候鸟度假地一期、二期C、D组团剩余工程中已完工工程款总计99144820.64元,被告理应按照报告书确认的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收上述工程款未果。针对本案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待质保期过后原告另行主张。
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0日,某甲公司(承包方、乙方)与某乙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威海全球候鸟度假地一期、二期C、D组团剩余工程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某乙公司将威海市南海新区白云路全球候鸟度假地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进行施工,承包范围包括一期及二期项目C、D组团所有建筑单体及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配套设施工程等,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含税价1.32亿元。付款条件及付款节点约定:二期C、D组团、一期组团分别独立支付工程款;每个组团承包范围内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到每个组团固定价款的70%,综合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到每个组团固定价款的85%,每个组团项目审核结束10日内付到每个组团固定价款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两年(其中防水工程、外墙面防渗漏质保期为五年)且无质量问题后自竣工报告竣工日期满两年后15日内无息拨付到位(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工程质保期满五年后且无质量问题后自竣工报告竣工日期满五年后15日内无息付清工程尾款)。甲方违约责任约定:双方约定竣工结算及节点支付: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比例和时限执行,甲方在约定支付日内不能支付,从支付日次日起,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双倍罚息。
2021年8月1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停工通知》一份,载明: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通知你方,请你方将依照《海全球候鸟度假地一期、二期C、D组团剩余工程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工程中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预算等材料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送交我司,我司将在审核完毕后结算部分工程款。涉及该工程的其余未完工工程请你方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暂停施工,具体开工时间请等到我司另行通知,如你方自行施工,我司对你方自行施工的工程量将不予确认。
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交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1日出具的报告书四册,载明受某乙公司委托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对威海全球候鸟度假地一期、二期·C、D组团剩余工程进行了审核,经过审核,审定工程为104362969.09元。该报告建设单位处加盖了被告某乙公司的公章,施工单位处加盖了原告某甲公司的公章。对该报告,本院认为内容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04362969.09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进行了施工,被告委托专业机构对原告已施工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双方在审核报告上均加盖公章,视为对审核结果的确认,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除质保金以外欠付的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明确约定“每个组团项目审核结束10日内付到每个组团固定价款的95%”,被告至今欠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原告主张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的主要损失为银行存款损失,双方约定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原、被告就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21日出具结算报告,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2月1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系2023年5月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款等相关权利,故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合法期限,某甲公司作为承包人,依法就其所施工的涉案工程在某乙公司欠付工程款99144820.64元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99144820.64元,并承担以99144820.64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威海全球候鸟度假地一期、二期C、D组团剩余工程的工程款99144820.64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762元,由被告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