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异120号
申请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68号盘古天地2号楼12层。
负责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一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2)鲁0911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一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山东法制报、债权转让确认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2022)鲁0911执17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再5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泰安市一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1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泰安市一开电气有限公司将其对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再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债权52426.86元及利息及相应权利转让给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泰安市一开电气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6日的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债权转让向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知。2022年4月11日泰安市一开电气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对其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再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债权52426.86元及利息及相应权利转让给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泰安市一开电气有限公司将其对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再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债权52426.86元及利息及相应权利转让给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该债权转让亦通知了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一开电气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取得该债权。债权转让后,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再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债权52426.86元及利息及相应权利的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22)鲁0911执179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为本院(2022)鲁0911执179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苏雪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