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982民初654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9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30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943.90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7736.4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94132元、鉴定费2080元、交通费280元,合计:144172.3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20年7月份以来,***开始跟随**在由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东城紫郡项目工地干活,2022年1月6日,***在该项目工地进行管道出户封堵眼施工时受伤,导致***左桡骨远端骨折,***受伤后,**及时送***到泰安市高新区***骨医院进行治疗,但后续治疗的费用及***的其他损失,**、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予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23年1月1日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5000元;
二、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期限足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另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计1592元,鉴定费2080元,由***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