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罗德曼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某某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11民初285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常州市***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2幢509号,统一社会代码91320411MA1MGXLL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常州市***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4月16日签订《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包了常州市新北区***13幢甲单元701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并将其中的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于2018年12月6日全部完工,业主也已入住。但截止至目前,被告尚结欠原告工人工资及材料费共计2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万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466.66元(自2018年12月6日至今,按年利率24%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4月16日签订《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包了常州市新北区***13幢甲单元701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并将其中的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于2018年12月6日全部完工。但截止至目前,被告尚结欠原告工程款2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2018年2月13日,原告在微信中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说:“**,***带材料还有两万二,今天打一万二过来,那一万欠着吧,请理解我们。”对方回复称:“年前到现在还没有要到钱呢!兄弟,能不能帮个忙!年后给你解决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分包合同、送货单、工程量清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到庭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与自认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承揽合同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完施工义务后,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本院酌定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的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计算基数为2万元。 被告在答辩期内不作答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利和对本案实体抗辩权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关于诉讼费,应当按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原则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万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计算基数为2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6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6.6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