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11执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常州市罗德曼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2幢509号,统一社会代码91320411MA1MGXLL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罗德曼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常州市罗德曼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万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计算基数为2万元),案件受理费336.6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6.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对有零星存款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现场核查
经本院实地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被执行人早已停止生产经营,已经不在原注册地址,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相应权利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