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241号
原告:***,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区24号小区(康乐花园内)。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自愿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