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882民初492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区24号小区(康乐花园内)。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4.5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8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