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803执1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区**小区(康乐花园内)。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7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李桥镇大郭庄村委会大王庄,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3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408982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并没有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机关、交警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作出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6266.64元到本院账户,并将执行款项46266.64元退给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现被执行人***尚欠退赔款项362715.36元,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事项委托河南省新蔡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末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03执1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