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7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默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民丰街**/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默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默森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公司按照图纸加工还是按照技术协议加工。原判决认定欧开公司提供图纸,默森公司按照图纸已加工完成设备系事实认定错误。默森公司应按照技术协议加工设备,截至目前其生产设备并未达到技术协议要求,不具备验收合格条件。默森公司所称的图纸仅仅是按照技术协议拟定的大框架,并不是详细的生产加工图纸,如默森公司仅仅按照图纸加工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达到设备使用要求和用途。默森公司应按照技术协议内容要求生产设备,实现设备的使用用途,使用用途在技术协议中已有明确说明。因此,原判决认定默森公司按照图纸加工已完成设备系事实认定错误,截至目前,默森公司生产设备尚未达到技术协议要求,无法实现设备最终使用目的,不具备验收合格条件。二、关***公司将设备送至欧开公司的时间。原判决仅凭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认定默森公司于2018年9月已经将设备送至案外人海尔开利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开利公司)系事实认定错误。双方合同约定默森公司生产设备共三台,2018年9月默森公司仅将第一台送至欧开公司处,剩余两台是在2018年10月甚至直至12月底才送至欧开公司或海尔开利公司处。2018年9月第一台设备到达欧开公司时,因设备最终需求方系海尔开利公司,设备能否正常运转以及最终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均需海尔开利公司协助检验,故海尔开利公司在欧开公司现场协助验收,并非默森公司所称欧开公司确认设备验收合格发给海尔开利公司。一审庭审默森公司出具的双方2018年12月7日会议纪要明确载明“在项目验收之前,需要默森公司按照12.9号时间节点将调试好的翻转机运至海尔开利公司或欧开公司现场。项目验收后,进行相应地验收款支付,默森公司收款3日内开具发票。”由此可以看出,截至2018年12月7日,默森公司尚有设备未发至欧开公司或海尔开利公司处,且设备并未通过验收。综上,原判决认定默森公司于2018年9月已经将设备送至海尔开利公司处系事实认定错误。三、2018年12月7日欧开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是在默森公司迟迟不交付第三台设备。欧开公司本着友好合作原则无奈之下出具。且该付款计划系附条件的付款计划,当欧开公司无异议即设备验收合格后付款条件成就,并非设备已验收合格。依照合同约定,默森公司应于2018年8月10日完成生产发货,8月20日完成调试安装,截至2018年11月底默森公司尚未交付第三台设备。2018年12月欧开公司再次要求默森公司交付第三台设备,在前两台设备尚未验收合格,不具备付款条件情况下,默森公司以前两台未支付验收款为***不肯发货,经双方沟通,欧开公司本着友好合作原则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付款计划,后直至2018年12月底默森公司将第三台设备发至海尔开利公司处。2018年12月7日欧开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明确载明“如甲方无异议12.12日付款”、“如甲方无异议12.20日付款”,其中甲方无异议即设备经欧开公司验收合格,因此该付款计划系附条件的付款计划,即设备经验收合格条件成就欧开公司才予付款,并非设备已验收合格。且欧开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2日发邮件给默森公司,对设备质量提出异议,告知仍需整改。四、关于2018年12月7日欧开公司人员***发送的邮件。原判决就该邮件内容断章取义,从未进行任何事实调查,仅仅截取部分内容认定系欧开公司原因造成设备无法验收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庭审默森公司出具的双方2018年12月7日会议纪要明确载明“在项目验收之前,需要默森公司按照12.9号时间节点将调试好的翻转机运至海尔开利公司或欧开公司现场。项目验收后,进行相应地验收款支付,默森公司收款3日内开具发票。”,截至2018年12月7日,默森公司尚有设备未发至欧开公司或海尔开利公司处,设备无法通过验收的原因在***公司而非欧开公司。2018年12月7日欧开公司人员***发送的邮件仅是双方就海尔开利公司追加技术协议之外部分内容进行协商,而后欧开公司也对追加部分***公司付款。原判决仅凭借该邮件,认定设备无法验收合格系欧开公司原因,于法无据。五、关于设备视为验收合格。在默森公司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验收证明以及安装调试完成时间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判决依据《技术协议》约定“如果在安装调试完成后45天内,非我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验收的,视为客户自动认可验收合格。”认定设备视为验收合格,判决欧开公司***公司支付验收款,于法无据。首先,《技术协议》第七条验收明确约定“符合上述要求后,客户与我方签订一式两份的验收证明”,截至目前默森公司从未提交双方签订的验收证明,无法证明设备验收合格。其次,在安装调试完成时间不明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技术协议》约定“如果在安装调试完成后45天内,非我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验收的,视为客户自动认可验收合格。”,认定设备已具备验收合格条件,判决欧开公司支付验收款,于法无据。再次,欧开公司收到设备后45天内已对设备质量提出异议,截至目前,默森公司尚未整改完毕,无法验收合格。
默森公司辩称,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一、被上诉人已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仅为委托加工,仅是按照图纸要求进行定作加工的事实。2018年6月12日上午8:47,默森公司***通过微信问上诉人欧开公司项目经理***:段工,新的三维图画完了吗?,8:59,段回复:解密了,发给。9:11***通过公司邮箱dua×××@oakechina.com提供了总装配体三维图纸,不仅有详细的加工尺寸设备模型,而且有完整的部件型号。2018年6月19日,默森公司***通过微信问上诉人欧开公司项目经理***:段工,海尔开利公司翻转机会签了吧?段回复:这两天就签下来。2018年6月21日,双方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被上诉人需对上诉人提供的涉案的所有项目进行保密,被上诉人仅为委托加工,仅是按照图纸要求进行定加工。2018年6月21日,欧开公司技术总监***通过公司邮箱huh×××@oakechina.com给默森公司***qdmosen@163发送了已会签的OAKL-FZJ-100翻转机总装图。已提交的这三组证据,清楚的证明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是基于上诉人在给被上诉人提供的三维图的基础上签署的。进一步印证被上诉人仅为委托加工,按照上诉人图纸要求进行定做加工的事实。二、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二三四,当事人双方于2018年7月5日签署《工况产品购销合同》和2018年7月16日签署《技术协议》,并不涉及第三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的是加工承揽合同,交付和验收地点均在上诉人工厂完成。验收交付均不涉及案外人海尔开利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六邮件清楚的证明了:上诉人已对被上诉人为其加工的设备进行了验收,并已送达案外人(上诉人客户)处。案外人到上诉人处验收的前提是上诉人已经对被上诉人加工制造的设备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及技术协议进行了验收合格之后,通知上诉人客户(海尔开利公司)设备满足验收条件,进行验收。关于第三台设备的再次交付时间问题,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六已经说明过,上诉人客户提出的设备追加内容,让被上诉人重新进行变更追加后进行交付,因追加内容,交付时间自然延期。在一审中被上诉人还提供了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工厂进行验收的视频及照片,验收后,上诉人支付了发货款,上诉人未对产品提出任何异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在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十:上诉人于2018年12月12日18:18分通过pur@oakechina.com邮箱发送的邮件,可以证明:1、当日付款承诺下班时间早已超过,上诉人压根就没有想真正付款,只是在下班后的临时有意为之。2、上诉人在偷换概念,即便如此,上诉人转发的liu×××@oakechina.com并非上诉人客户邮件,也没有看到上诉人客户给上诉人邮件或者文件说明产品有什么问题,而是用一个上诉人自己所谓的进度沟通群的微信对话,也没能看出所谓产品问题与原告间的关系,更无法证明真伪,明显为了到承诺期不付款有意而为之。3、上诉人内部讨论中也写道“和产品没啥关系”。三、上诉人上诉理由四提到2018年12月7日欧开公司人员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先生不仅不是一般人员,而是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是上诉人最高经营决策者,一审证据九中已经证明作为上诉人最高经营决策者***先生代表上诉人认可翻转机承揽合同25%货款是已经到期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我们会想办法履行我们已经到期的合同义务,…””实事求是的协商解决问题,确实是合同技术协议之外的双方协商追加…”,被上诉人交付的设备不仅进行了交付验收,上诉人确认应当支付验收款,是到期合同义务,而且案外人海尔开利公司提出改进变更要求,上诉人需要被上诉人配合变更追加内容。需要说明的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加工的设备,仅是上诉人与案外人海尔开利公司签署的生产线总的承包生产线合同的一小部分。四、根据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六证明,上诉人客户海尔开利公司已于2018年9月18日进行了验收,并随后发往其客户海尔开利公司处。至2018年12月7日,双方签署追加技术协议(合同)条款,也证明,被上诉人2018年9月18日前交付的加工设备本身并无异议。根据上诉人客户提出追加和改进设备的要求,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又签署了追加变更协议,并支付了追加协议货款。
默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开公司支付货款161250元;2.判令欧开公司以161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欧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5日,默森公司(乙方)与欧开公司(甲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液压翻转机3台,总计价款645000元。第二条质量及技术标准:按技术协议要求制作。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产品质保1年,1年内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负责维修。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送货附带发货明细及自检报告;原包装不回收。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地点及期限异议期限为甲方对货物进行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传真、Email、邮件)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回复甲方并按双方协商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否则,视为默认所供产品为不合格品。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发货付款时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乙方所有。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地点市即墨区鳌山卫镇。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费由出卖方承担。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不符合甲方要求时负责及时返修。5天内修复完毕。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追究。乙方每延迟交付1天,按照合同总额1%进行扣除,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10%;第十二条结算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合同签订即生效。付款方式:预付40%,发货前付30%,安装调试完成付25%,质保金5%一年内无息付清。第十三条违约费任:1.乙方交货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或达不到甲方使用目的的,乙方需进行修理或更换:修理或更换后仍然达不到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需保证设备达到正常调试条件:因甲方原因造成45天内无法进行安装调试,甲方应先支付25%货款;任何因甲方问题导致调试时间逾期,供方概不负责,自设备进入需方工广第60天视为验收合格。3.甲方付清尾款后,设备所有杈归甲方所有,在此之前归乙方所有。第十四条发票提供:乙方收到95%货款7个公历日内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五条质保方式:质保12个月;质保期内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第十六条要求到货时间:8月10日完成生产发货,8月20日前完成调试安装。
同日,默森公司(乙方)与欧开公司(甲方)签订技术协议,内容:1.0协议内容概述。默森公司就海尔开利公司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翻转机自动化项目与欧开公司签署编号为MS2018071601的技术协议。本技术协议对相关各方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本协议所对应的购买合同的编号是MS2018070502,任何与本技术协议所描述的细节相违背的内容的修改都将造成购买合同的相应修改。(该条款下方是翻转机平面图,并附有“图纸来源:1)欧开公司与海尔开利公司的会签图纸”2)产品重量:≤400kg。2.0翻转机主要技术要求。2.1翻转机数量:3台,3台翻转机设计内容详见技术图纸。2.2实现90°翻转,翻转时可以升高或降低,柜体翻转后缓慢落在小车的木包装上。2.3尽量不挖地,可在任意角度停止翻转,并保持柜体夹紧状态。2.4适合所有整机柜系列产品夹紧、定位、组装。2.5翻转机左右两侧要有定位夹紧功能;翻转机底部设有定位挡块,上部两侧均匀配置气动夹紧装置(左右定位尺寸范围在1200-4000mm)。2.6左右定位采用电机编码器,并可以通过0P修改定位点。翻转机底部定位挡块不得影响支腿安装及翻转。2.7产品在翻转过程中两侧要有固定装置,保证产品在翻转时固定牢靠。2.8主控台部分要求牢固、安全、美观,带有紧急停止开关。2.9翻转机承载能力不小于1000kg.2.10要求翻转机高度小于500mm.2.11翻转机两侧夹紧后需要保证产品端面平齐,翻转机上部夹紧后需保证发泡板与发泡板之间间隙小于2mm(产品与产品接触面不规则除外),同时翻转机全部夹紧产品后发泡板与发泡板保证在一个平面内,不能有高低差出现。2.12满足我公司EH&S要求。2.13预留扫码功能。同时,协议作出方案说明:方案采用3台翻转机组成,其中2台由5个夹紧电机同时工作,另外一个由3个电机工作,自动控制与操作者手动相结合完成展柜的加工。本方案具有以下功能:(1)PLC电控系统控制翻转机的夹紧及翻转动作,每种产品型号进行顺序编号,存储在控制系统中,操作时,可以人工输入产品型号。然后翻转机上下及左右电机到达预夹紧位置。扭矩控制电机到达距离产品有100mm距离时停止。(2)展柜组成的3块板材由人工放在翻转机上,放完产品后人工按动按钮两侧扭矩控制夹紧电机动作将产品夹紧。(3)人工再按动两侧扭矩控制电机松开按钮,扭矩电机送开至产品10mm左右距离停止。(4)人工按动按钮,上部夹紧电机夹紧,到达扭矩后停止,人工按动两侧夹紧按钮两侧扭矩控制电机再次夹紧产品。(5)操作者开始安装展柜上的紧固部件,安装完成后,人工按动按钮,伺服电机松开至距离产品100mm处停止。(6)人工摆放第四块发泡板,人工需要重复(2)到(4)按钮,将产品夹紧。(7)操作者安装最后的零部件,安装完成后,人工用压紧块将产品卡主,防止翻转滑落产品,操任何者全部撤离工作区,同时按动两个翻转按钮,警示灯蜂鸣报警5S后翻转机开始翻转,当产品翻转到45°左右时松开按钮。然后人工按动按钮将产品上提至最高位置停止,继续按动翻转按钮当到达指定角度后人工将按**开,翻转机停止。(8)翻转机回位,当操作完成,压块取出,让电机归位,翻转机及液压缸回位。为保证自动化单元实施的可行性及稳定性,贵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1)每位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工件的平面要保持设计要求;(4)操作者不可在自动翻转机的重要部件(包含电机,液压站,电动滑台)上任意踩踏,防止损坏重要部件。3.0主要配置清单:对于主要配件的品牌进行了约定。4.0方案特点。翻转机采用全钢梁焊接结构,承载能力大。翻转机的自动翻转功能由PLC自动控制的液压站系统,工件的夹紧由5台(或者3台)伺服电机完成。(下方为翻转机侧视图)。5.0资料:自动翻转机交货验收时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a.液压系统原理图。b.平面布置图。C.系统使用说明书。d.电气原理图。e.机械三维图和零部件工程图。f.自动翻转机的所有BOM明细。g.操作手册。h.安全规范操作说明(标贴、贴在设备上)。6、安装调试及培训。6.1在默森公司的安装调试。设备出厂之前,在乙方进行移动作业检验,出检验报告。6.2在客户处的安装调试。我方将在发货前1周将安装计划及技术要求发给客户,客户应配合做好准备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时间浪费和不必要的费用。安装之前,客户应准备好适合的安装地点、足够强度和平整度的地基、大型起重搬运设备,水电气等条件。我方将在客户条件一切就绪后派工程师到现场安装调试。6.3培训。我们提供至少1人培训操作使用、维修保养培训,培训地点以客户处为主。7、验收。系统在客户处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双方相关人员进行设备的试运行。验收标准:客户提供合格的工件进行试生产,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设备配置完整,外观合格;系统功能完备,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符合上述要求后,客户与我方签订一式两份的验收证明,同时,质保期开始生效。如果在安装调试完成后45天内,非我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验收的,视为客户自动认可验收合格。8、质保期。本套设备的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16个月;但质保期的开始不长于货物离开默森公司工厂后的18个月时间。在质保期内,属于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故障,属于我方责任的,我方将无偿提供修理和部件更换。对于不保修的易耗品,我***易耗品的使用寿命和供货价格,并保证5年内具备供货渠道和供货能力。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在保修范围之内:没有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的保养、维修和定期检查而造成的故障;由于天灾、地震、地震等不可抗拒力而造成的故障由于本系统以外的设备引起的故障误操作和不属于我方责任而引起的故障。9、责任。9.1买方责任:1)用于主电源到设备的电缆、主电源的配电箱、压缩空气管道及其建设费用;2)地基)地基和土建买方工厂的起重设备,包括操作帮助人员;4)安装调试过程中的临时帮助人员;5)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阶段,买方应提供试验材料、电、水、热、人员、电话、传真、网络;6)对卖方提供的工件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文件、技术方法、工件实物等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卖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漏。9.2卖方责任。1)满足合同所规定的的交货期;2)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和服务。3)对买方提供的工件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文件、技术方法、工件实物等有保密的责任。10.2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为购货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购货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3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三维图优化完成后传给甲方确认,同时需要甲方会签翻转机所有工程图后再加工,如果图纸未会签私自加工,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10.4乙方在技术协议未注明的元器件,通过协商可以在会签技术协议后,采购之前将选型和品牌提供给甲方确认才可购买。附件为技术图纸。
2018年6月21日,就欧开公司在默森公司处的(定制或委外开发、定制开模、委托加工、按图加工及生产、双方联合设计等)相关的项目及产品保密事宜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8年9月份开始,默森公司陆续交付三台翻转机。2018年12月7日,默森公司、欧开公司进行了电话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双方就翻转机变更追加及验收达成如下协议:追加共10项,除了9、10日的伺服和减速机待确认外,其他负责方及费用确认为欧开公司承担29885元,最终费用双方于12.10日确认完毕。在项目验收之前,需要默森公司按照12.9号时间点将调试好的翻转机运至海尔开利公司或欧开公司现场,项目验收后,进行相应验收款支付,默森公司收款3日内开具发票。双方对于翻转机变更点进行了确认,并对相关费用分担进行了备注。
同日,默森公司、欧开公司达成如下付款计划:默森12月付款计划
序号
项目
金额
付款日
开票
1
开利翻转机变更追加款
12.10
确定
12.12
付款后三天内开具发票
2
1台大翻转机验收款
5.75
如甲方无异议
12.12付款
付款后三天内开具发票
3
剩下2台大翻转机验收款
10.375
如甲方无异议
12.20日付款
付款后三天内开具发票
4
包一机验收款
12.26
12.26
付款后三天内开具发票
依据默森公司、欧开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内容,可以认定双方自2018年9月22日起就翻转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在2018年12月7日欧开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等人发送的邮件中称:“我们双方合作是为了共赢,希望我们大家坐下来心平气和、实事求是的协商解决问题,确实是合同技术协议之外的双方协商追加,我们的共同目标是保证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满交付,不要被客户处罚,被处罚了对大家都不好。”2018年12月11日,默森公司、欧开公司就电机和减速机事宜通过邮件进行了沟通。2018年12月12日下午3点11分,欧开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整机翻转机两侧夹板变形导致无法验收,从上午反馈至今供应商无任何解决措施,为不影响发货,与客户沟通,**与默森公司赵总沟通,定下两侧夹板各增加一块L型板调整夹紧,产生一系列费用采购协调。”当日晚18点18分,欧开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无法根据承诺办理付款申请,但是我们的承诺不变,另外希望13号上午贵司安排人员调试。”2018年12月13日,欧开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根据我们的付款承诺,如客户无异议12.12日付款,暂因客户还有三点需要整改的问题(见此邮件下方对话框),所以未能验收,此问题还希望释总安排整改,我们的承诺不变。)”此后,至2019年4月4日,默森公司、欧开公司一直就翻转机的问题如何整改进行沟通,欧开公司还***公司发送了公函。
一审法院认为,默森公司、欧开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履行。本案中,欧开公司提供图纸,默森公司按照图纸加工。双方在技术协议中约定了验收条件“系统在客户处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双方相关人员进行设备的试运行;约定的验收标准:客户提供合格的工件进行试生产,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设备配置完整,外观合格;系统功能完备,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符合上述要求后,客户与我方签订一式两份的验收证明,同时,质保期开始生效。如果在安装调试完成后45天内,非我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验收的,视为客户自动认可验收合格”。双方同时还约定了质保期:“本套设备的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16个月;但质保期的开始不长于货物离开默森公司工厂后的18个月时间”。依据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可以认定默森公司于2018年9月份已经将设备送至案外人海尔开利公司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至本案诉讼时,涉案机器未能通过案外人海尔开利公司的验收。但,2018年12月7日欧开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邮件中认可设备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确实是合同技术协议之外的双方协商追加”,非默森公司的原因造成设备无法验收。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在安装调试完成后45天内,非我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验收的,视为客户自动认可验收合格”。因此,依据上述约定,涉案设备应当视为验收合格。依据双方于2018年12月7日认可的付款数额,欧开公司应当支付默森公司3台翻转机的验收款为:161250元(57500元+103750元)。关于利息,一审法院支持默森公司自起诉之日(2019年5月9日)起至欧开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二条规定,判决:欧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默森公司验收款16125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自2019年5月9日起以161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欧开公司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5元,由欧开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欧开公司与默森公司往来邮件一宗23张。拟证明:在默森公司12月份出具的付款计划,即2018年12月12日付款前,欧开公司已经明确提出了质量异议,且双方一直就质量问题在沟通整改,默森公司根本就没有达到验收条件,设备也根本没有达到验收合格,如液压站问题、翻转轴、反转机两侧夹紧后属于技术协议中的问题,并非默森公司所称的符合技术协议的全部要求。
证据二:技术协议。拟证明:1、从该技术协议标题中就可以看出,默森公司一开始就知道欧开公司***公司订购的产品是为海尔开利公司供货,而该协议中的第6页7验收条款明确载明了:系统在客户处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双方相关人员进行设备的试运行。验收标准:客户提供合格的工件进行试生产,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设备配置完整,外观合格;系统功能完备,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符合上述要求后,客户与我方签订一式两份的验收证明,同时,质保期开始生效。如果在安装调试完成后45天内,非我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验收的,视为客户自动认可验收合格。该客户特指的是海尔开利公司,而非欧开公司,双方约定由海尔开利公司验收并非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约定可以要求海尔开利公司进行验收,并且,最终的产品终端客户就是海尔开利公司,默森公司是明知的。2、在默森公司第一台设备运送至欧开公司时,海尔开利公司、默森公司、欧开公司三方便进行了调试,结果是未通过验收,在默森公司回复的邮件中也可以看出,设备并没有通过海尔开利公司的验收,且也不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不能说默森公司把设备运过来调试了就算是验收通过了,这是两个概念,如果默森公司交付的设备不合格,其就应当进行整改,以满足客户的要求,否则客户购买一台问题百出的机器意义何在。并且,客户未出具一式两份的验收证明也正是基***公司交付的设备不合格造成的。
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收到了这些邮件,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双方于2018年7月5日签署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于2018年7月16日签署技术协议,并未涉及第三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交付和验收地点均在上诉人工厂完成,验收交付均不涉及案外人海尔开利公司,上诉人提交的这些证据均为上诉人与案外人海尔开利公司之间的邮件沟通,要求被上诉人进行协助的邮件,是上诉人将其与案外人沟通交流的邮件转发给了我们。对于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被上诉人是在上诉人提交的图纸基础进行的委托加工,完成上诉人的定作要求,已经验收后送至上诉人客户处。
本院认证认为,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开公司主张被上诉人默森公司仅按照图纸加工无法实现设备使用用途,经查,《技术协议》中约定3台翻转机涉及内容详见技术图纸,并明确翻转机平面图图纸来源于欧开公司与海尔开利公司的会签图纸。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设备未验收合格,不应支付安装调试款的上诉理由,经查,涉案三台设备均已送至上诉人客户处海尔开利公司。2018年12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会议纪要中载明双方就“翻转机变更追加及验收”达成协议,上诉人工作人员***邮件中称:“确实是合同技术协议之外的双方协商追加”,并承诺会“想办法履行我们已经到期的合同义务”。同日,上诉人欧开公司出具关于“开机翻转机变更追加款”、“1台大翻转机验收款”、“剩下2台大翻转机验收款”、“包一机验收款”的付款计划。综合上述证据,造成涉案设备无法验收的原因在于上诉人欧开公司对设备进行了变更追加。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在安装调试完成后45天内,非我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验收的,视为客户自动认可验收合格”。原判决认定涉案设备已视为验收合格、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验收款并无不当。
原判决判令上诉人应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为“该利息以自2019年5月9日起以161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欧开公司实际支付之日”,结合原判决论述说理部分,上述内容属明显笔误,应为“该利息以自2019年5月9日起以161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欧开公司实际支付之日”。原裁判结果在表述上存在明显笔误,可在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欧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在表述上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5元,由上诉人青岛***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 臻
书记员 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