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0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百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187号1栋A**。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能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百富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能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能系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菁
书 记 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