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2840号之一
原告:青岛***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山,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百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187号A栋1**801。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百富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青岛百富电子有限公司以青岛***能系统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2021)鲁0281民初670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理结果对本案裁判有直接影响,但该案现二审尚未审结。原被告均同意本案裁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能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全部退还原告青岛***能系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