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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乐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民辖终4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乐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大汾社区汾溪路联亿科技园D栋一楼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488368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4700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乐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乐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首先,本案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范畴,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范围。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东莞市乐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东莞市乐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