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恒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河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22民初103号 原告:青海恒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河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恒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黑河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青海恒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恒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恒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青海恒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