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煜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嵊州煜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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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683民初7159号
原告:嵊州煜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1201号厂房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嵊州煜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本金200000为由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20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定于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一直拖延,至今未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案以被告***归还原告嵊州煜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作结,此款定于2021年11月15日前归还10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归还200000元、2021年11月31日前归还200000元、余款200000元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则自愿加付未付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且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700000元中尚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嵊州煜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园园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丽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