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民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赫扬(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6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