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4民初212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0129962P;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6街坊;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线务员。
被告:***,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第八居委会4栋32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木图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