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880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6街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0129896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2号楼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556913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 倞
人民陪审员 陈 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