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北京市中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3执684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北京市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北京市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62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531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98.65元。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1.于202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2.于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9月28日期间进行多次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足额财产;
3.于2022年9月1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4.于2022年9月28日用书面形式告知本案的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于2022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于2022年9月30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足额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不易处置。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图 雅
审判员 杨 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