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民初270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01298962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东街16街坊。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审理的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新吉乐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 钟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