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1380号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118号楼7层70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6号联通新时空广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