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民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山路中段北首。
法定代表人:鹿成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现住山东省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锦波,天津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刚,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锦波到庭参加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判令被上诉人除支付一审判决的加固费、装修费833383.73元外,再支付上诉人加固费、装修费333353.49元、鉴定费28000元、实际支付的差价损失7万元,即一审少判决了431353.49元;2、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错误,其至少应承担70%的责任。1、案涉楼房砌体出现的裂缝是被上诉人施工原因造成的。涉案房屋的主体全部是被上诉人施工,该房屋砌体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虽然鉴定报告推断为(1)地基不均匀沉降;(2)温度变化;(3)砖砌体与混凝土材料收缩变形不一致。但该裂缝出现的质量问题均是施工原因造成的,因为该房屋的地基是被上诉人开挖的,所需的砖及混凝土材料也是被上诉人提供,至于温度变化问题,与案涉楼房一起施工的楼房有多座,其它楼房没有出现砌体裂缝问题,这足以说明案涉楼房砌体出现裂缝问题是被上诉人施工原因造成的。一审判决认为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对于工程砌体的裂缝存在过错是错误的。
2、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上诉人自愿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上诉人是涉案房屋主体的施工人,而且其具有项目经理资格,其对房屋的质量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应当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只承担5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自愿承担30%的责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支付的加固费、维修费及承担的差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支付的加固费、维修费1666767.45元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该楼房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需进行加固。上诉人与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由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对涉案房屋进行加固,加固费为280万元。同时,上诉人还进行了装修。虽然截止到一审开庭时,上诉人由于资金紧张只支付了加固费135万元,一审认定的装修费316767.45元,合计1666767.45元。但一审判决只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了50%,计款833383.73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70%,计款1166737.22元,而不是833383.73元,即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加固费、维修费少判了333353.49元。
2、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上诉人承担的差价损失。由于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业主群体上访。开发商被迫将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回收,并由上诉人负责加固和装修后,另行出售,导致差价损失5569832元,上诉人承担3898882元。因上诉人方资金困难,一直没有将该差价损失支付给开发商。但截止到现在,上诉人已经支付给开发商10万元的差价损失,该实际支出的部分被上诉人应当承担70%,计款7万元,上诉人未支付的部分可以待实际支付后另行主张。
3、上诉人支付的鉴定费4万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28000元。鉴定费是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支出的费用,经鉴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需要加固,所以该4万元的鉴定费用被上诉人作为施工人也应当承担,除去上诉人自愿承担的30%比例,被上诉人应当承担28000元。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的承担比例错误。
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额为833383.73元,其应承担的诉讼费为12133.84元,而一审判决却让被上诉人承担了7472元的诉讼费,确定的承担比例错误。鉴于上述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为此,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我方认为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庭审中陈述。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赔偿被上诉人833383.73元的损失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的加固费损失280万元和装修费损失316767.45元,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加固费和装修费一审没有组织做司法鉴定,被上诉人一审也没有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被上诉人作为一审的原告方,放弃申请司法鉴定,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仅从两份加固合同认定加固费用为280万元,装修费用损失为316767.45元,过于片面。综合考量,本案事实历经的周期较长,并且被上诉人与加固方和装修方还存在一些建筑工程方面的合作,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实际付款凭据以及付款时间(有的款项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付的),我们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与加固方和装修方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合同价款的情形,所以上诉人认为加固费与装修费的实际价值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来认定或者是以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之前的实际支付来认定,不应当根据合同上签订的价格来认定,并且给予被上诉人另行主张未付款项的权利,此事实认定对上诉人极其不利,并且不能从根本上一次解决本案争议,造成双方诉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50%的过错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上诉人施工建造的工程,在验收时全部合格,并且被淄博市质检站、沂源县质检站认定为我市优良工程。但是随着时间推移,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被上诉人便将责任推至上诉人,于法无据。且被上诉人提交的鉴定报告未经法院组织司法鉴定认可,上诉人也不认可,并且该鉴定报告对质量产生的原因并没有唯一性,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和被上诉人违法分包情形让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明显不公。如果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那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将承担多少责任?一审不能将质量问题以和稀泥的方式直接让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了,既然划分责任,就要让施工验收时所有参与的单位全部承担,所以一审法院让上诉人承担50%的过错责任,显失公平,请二审重新认定。
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数额。答辩人与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由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对涉案房屋进行加固,加固费为280万元。答辩人由于资金紧张只支付了加固费135万元,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为答辩人已经实际支付的数额,没有按照280万元判决。同样,对于装饰费,一审也是仅认定了答辩人已经实际支付的数额。所以,上诉人***的第一项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二、***应当承担70%的责任,对此答辩人在上诉状中已经进行了说明。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二审予以驳回。
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楼房回购与出售差价损失及原告垫付的加固费等费用计款600余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6月9日,中房集团淄博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沂源分公司与原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东苑小区K地段5、6、7、8号住宅楼的建设,合同价款为2518800元,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表组成。其中附表三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合同中约定的5号住宅楼即案涉翡翠芳邻1号住宅楼交由被告***实际施工,施工过程中,除中房集团淄博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沂源分公司供应的材料外,其余材料由被告***负责供应,被告***从原告处领取案涉工程款,原告按照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收取管理费。
案涉工程建设完毕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投入市场出售给相关业主,自2017年开始,该楼业主发现案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始与开发商中房集团淄博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沂源分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因该事件社会影响较大,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相关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开发商与业主协商对案涉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了委托鉴定,2017年6月22日,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鉴定报告认定:1、该工程实测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部分不满足原设计要求。2、该工程实测柱梁的纵筋数量满足设计要求,柱梁的箍筋和楼板的钢筋间距部分不满足规范要求。3、该工程实测砌体砖强度推定等级满足原设计要求。4、该工程实测楼板挠度部分不满足规范要求。5、该工程实测15-J轴测点倾斜率超出规范要求,其他测点倾斜率未超出规范要求。根据现场调查,15-J轴测点周围墙体未发现明显裂缝,推断倾斜过大的原因主要是施工偏差造成的。6、该工程砌体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有:(1)地基不均匀沉降;(2)温度变化;(3)砖砌体与混凝土材料收缩变形不一致。楼板过大的挠度变形和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有:(1)施工时楼板支承系统刚度不足、变形;(2)施工期间,拆模后,施工活荷载较大,或拆模过早引起了楼板的下挠和开裂;(3)混凝土硬化过程中的收缩变形而引起的收缩裂缝,尤其线管附近,截面削弱,易于开裂。7、该工程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处理措施。原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此支付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鉴定费用40000元。
鉴定报告出具后,在相关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开发商中房集团淄博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沂源分公司与案涉楼房10户业主达成处理方案,开发商对案涉房屋进行回收。2017年12月4日,开发商与业主分别签订了房屋回购协议,回收价格共计17190000元。
2018年4月3日,原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翡翠芳邻1号主体加固的施工,工程内容为:1号楼楼板混凝土置换、楼板粘贴碳纤维补强、砖砌体钢筋网加固、混凝土墙体板强加固。工程合同造价2800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约定进场日期,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为预付款;工程完成7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60%,工程完成时付至合同价款的95%;余款为质保金。工程款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给乙方,质保期(一年)满后七个日历日之内无息付清工程质保金,合同终止。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8年5月7日至2020年1月23日,原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加固费用1350000元。
2018年4月,原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纪军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徐纪军承包案涉住宅楼的维修改造、门窗、屋面防水、水电暖安装、涂料等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800000元,工程结算按照双方签证的资料和结算办法结算,材料执行双方签订的资料,工程款拨付按照形象进度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50%,余款2年内付清。
案涉楼房加固和装修完毕后,2018年12月12日,中房集团淄博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沂源分公司(甲方)与沂源盛世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协议书,约定对案涉房源进行销售,合同值为人民币12000000元,乙方应保证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8000000元,剩余款项2019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2018年12月31日,如购房客户首付未交清或贷款未放,由乙方先行垫付至该户的合同款交清,待甲方收齐该户的房款后,甲方保证30日内将乙方对该户垫付款退还乙方。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案涉楼房重新出售给新业主,10份合同总价款为12000000元。
2019年,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淄博大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和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翡翠芳邻损失分担处理协议,内容为:鉴于翡翠芳邻1#楼工程由于质量出现问题引发业主群体上访,经鉴定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平息该事件,经住建局主持协调,中房集团、大源城建、盛源建筑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将该栋楼整体回购,加固后另行出售,由此造成损失5569832元(不含丙方加固费用),现三方对该损失的负担以及其他遗留问题达成本协议。一、损失承担,根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经济责任,甲方和乙方考虑与丙方多年的合作之谊,三方同意由施工单位丙方承担70%,剩余30%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具体负担数额计算如下:丙方(盛源建工)负担数额5569832×70%=3898882元,甲方和乙方(中房、大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金额5569832×30%=1670950元。二、损失支付方式,因上述楼房回购款已由甲方支付,造成损失部分本应由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考虑到丙方的实际困难,丙方承担的损失可在以往在甲方或乙方所承接的工程尾款和质保金折抵,三方商定折抵期限为三年,甲方及乙方应尽量考虑丙方承揽相应的工程施工;若三年内丙方未承接甲方或乙方的工程项目,则由丙方用现汇方式向甲方付清余款。三、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损失负担问题以及账目处理按照项目两方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并未参与开发商与原告关于案涉楼房总承包合同的磋商和订立,故原被告之间应属于转包合同关系,不属于借用资质的情况。原被告系转包合同的合同主体,原告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双方之间的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但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是否有过错。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认定:该工程实测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部分不满足原设计要求、柱梁的箍筋和楼板的钢筋间距部分不满足规范要求、该工程实测15-J轴测点倾斜率超出规范要求,倾斜过大的原因主要是施工偏差造成的。通过被告的庭审陈述,被告负责具体的实际施工及混凝土的搅拌,故被告***对于该工程混凝土强度推定值部分不满足原设计要求、柱梁的箍筋和楼板的钢筋间距部分不满足规范和15-J轴测点倾斜率超出规范要求存在过错。同时,该鉴定报告推断,该工程砌体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有:(1)地基不均匀沉降;(2)温度变化;(3)砖砌体与混凝土材料收缩变形不一致。故工程砌体裂缝的原因有三种可能,不能直接得出系被告施工原因造成,故通过该推断不能认定被告***对于工程砌体的裂缝存在过错。该鉴定意见推断楼板过大的挠度变形和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有:(1)施工时楼板支承系统刚度不足、变形;(2)施工期间,拆模后,施工活荷载较大,或拆模过早引起了楼板的下挠和开裂;(3)混凝土硬化过程中的收缩变形而引起的收缩裂缝,尤其线管附近,截面削弱,易于开裂。存在三种可能,但这第三种可能均为被告***施工的过错,故被告***应对楼板挠度过大的变形和裂缝承担过错责任。被告虽然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该鉴定报告系在主管部门、业主等多方主体参与和监督下由专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案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案涉楼房已经根据鉴定意见书进行了加固,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客观条件,被告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对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主要包括四项,包括主体加固费用、装修损失、差价损失和鉴定损失。
首先,关于主体加固费用,该费用系质量问题产生的直接损失,应由被告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主体加固合同总价款为2800000元,但,2018年5月7日至2020年1月23日,原告仅支付加固费用1350000元,且原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与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就加固费用进行了结算,故一审法院仅对原告该部分实际支付的费用予以认定,对于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告可待实际支付后另行主张。
其次,关于装修损失,该损失系因主体加固产生的,是附加在主体加固上的直接损失,亦应由被告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费用数额,原告与徐纪军签订的合同总价款为800000元,原告提供了编审报告证明,2021年2月22日,山东新博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鲁新博泰审沂[2021]229号编审报告,认定该装修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710868.25元,但该编审报告系原告自己委托编审,不能充分证明原告的装修损失数额,原告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付款凭证,故一审法院根据付款凭证仅对实际支付的价款予以认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告可待实际支付后另行主张。2018年9月22日至2021年3月,高鹏、马志强、徐纪春代徐纪军和徐纪军本人收取的工程款共计251000元,有转账凭证、公司批单、收到条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018年9月13日,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收取的2590元,有路面砖发票、收条和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018年9月20日,淄博耀祥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收取的4988元,有发票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019年6月5日,原告支付燃气公司燃气管道改造费10000元,有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020年1月14日淄博君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取的护栏、栏杆、楼梯付款14941.45元和2019年1月22日沂源县南麻富新综合商店防盗门款13900元,有发票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020年1月14日,韩运德收取防水工程款19348元,有收到条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以上共计65767.45元。2018年11月2日和2019年1月21日,沂源大玺物业有限公司收取的水费2900元、电费14100元、物业费4500元、电表220元,虽有收据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但与案涉工程装修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票据开具的名称并非原告,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4月15日,涉案楼房新业主杨朝兴收到的石膏板找平费3000元,虽有收到条予以证实,但与案涉楼房装修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10月21日,朱希英收取的涂料款2000元,收到条载明的系翡翠芳邻4号楼西单元西户涂料人工费、材料费,与案涉楼房装修没有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1年1月14日,新住户收取的暖气维修补偿金10000元,该款项与案涉工程装修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1月2日,沂源县金鑫五金店支付收取的电线电缆材料款6020元,虽有发票予以证实,但不能看出与案涉楼房装修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共计认定装修费用316767.45元。
再次,关于差价损失和鉴定费用,原告与开发商达成的回购和出售差价损失,系开发商与当时业主处理矛盾时选择采取措施的不同产生,并非因案涉楼房不合格产生的必要损失,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定费系当时与业主进行协商时产生的费用,亦非必要损失,故对该两项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损失和被告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鉴定意见书,出现质量问题有混凝土强度部分不满足原设计要求、楼板挠度变形和裂缝、柱梁的箍筋和楼板的钢筋间距部分不满足规范要求、轴点倾斜过大系被告施工过错造成,其他质量问题不能证明系被告的施工过错造成,故原告的损失并非全部因被告的施工过错产生,且原告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施工,自身也存在转包和管理的过错。根据原被告对于案涉质量问题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应对原告主体加固费1350000元和装修费用316767.45元,共计1666767.45元的50%,计款833383.73元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其他未支付的加固费和装修费可待实际支付后再另行主张。案涉工程自2018年起发现出现质量问题开始进行加固处理,原告自2018年至2020年一直不间断支付相关加固费用,故被告提出的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33383.7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原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6328元,由被告***承担74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收据一份,是中房公司予以开具,与差价款相吻合,一审中我方对于差价款割让部分做了个说明,但是双方未办理割让手续,所以中房公司一直没有将收取的差价款开具票据,因此到现在我方拿到手的只有12万余元,这还是在2022年1月份才补开的。上诉人***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该收据是刚刚开具的,但是本案事发时间为十年前左右,并且收据上标注的是质保金,中房公司与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有其它建筑工程合作往来,所以我方认为无法确认该收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性。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收据,上诉人***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持有异议,且单据系案外人开具,无法对真实性予以核实,差价款问题亦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对其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焦点有三,一是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案涉住宅楼加固费、装修费、回购与出售差价损失、鉴定费应否作为上诉人***承担案涉赔偿责任的损失范围;二是上诉人***对案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确定问题;三是关于原审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比例问题。
关于焦点一。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过错方赔偿合同无效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实际损失。关于加固费用、装修费用。案涉鉴定报告系在相关主管部门等多方主体参与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能够证实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采取处理措施,上诉人***虽对鉴定报告持有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且案涉楼房已据鉴定意见做加固处理并实际装修,亦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客观条件;对加固、装修费用金额,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主体加固工程合同书、付款凭证等证实费用实际发生,是修复质量问题的必要合理支出,上诉人***虽对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价款的情形,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足够反驳证据证实不应以此认定费用数额。原审据此将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加固、装修楼房产生的加固费用、装修费等与主体加固修复质量缺陷相关的、实际发生、必要的直接损失纳入上诉人***损失赔偿范围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案涉住宅楼回购和出售差价损失、鉴定费用,均系在开发商与业主协商处理时采取不同方式发生,非因修复楼房质量缺陷恢复功能价值的必要直接损失,原审未将其作为上诉人***损失赔偿范围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案涉工程虽已竣工验收,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向业主出售,交付使用多年,但施工主体是建设工程的直接加工者、生产者,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依据鉴定结论,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包括混凝土强度推定值部分不满足原设计要求、柱梁的箍筋和楼板的钢筋间距部分不满足规范要求、楼板过大的挠度变形和裂缝等。根据鉴定报告所载质量具体问题和原因分析,结合上诉人***施工情况所确定的因果关系,可知其存在施工过错,且对部分而非全部工程质量问题存在施工过错;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上诉人***个人组织施工,其在缔约时应已意识到上诉人***无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可能难以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亦能认知到所订立合同未来面临无效法律后果的风险,其行为与潜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存在一定关联,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派人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并收取了相关管理费用,对于施工人员的选任、管理负有义务和责任。原审综合双方对于案涉楼房质量问题的过错程度,将上诉人***损失赔偿比例确定为50%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该比例应为70%,上诉人***认为原审确定的50%比例显失公平,均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原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比例错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相应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原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系根据上诉人起诉标的额600万元依据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确定并收取,原审判决支持了上诉人诉求中的833383.73元,对于诉讼费用分担金额的处理,系根据双方胜败诉的具体情况确定,未违反相关规定。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另,双方均陈述案涉住宅楼系土建部分由上诉人***施工,即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合同无效。原审对合同效力认定正确,但认定双方系转包关系不当,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虽对转包关系认定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4元,由上诉人***负担12134元,由上诉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70元。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忠熙
审 判 员 杨继生
审 判 员 张维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心宁
书 记 员 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