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3746号
原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中段北首。
法定代表人:鹿成香,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件涉及时间跨度较大,当事人取证较为困难,涉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任会英
人民陪审员牟敦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