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雅致化工有限公司

晋控煤业金宇高岭土山西有限公司、石家庄雅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214民初468号 原告:晋控煤业金宇高岭土山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 被告:石家庄雅致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晋控煤业金宇高岭土山西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雅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晋控煤业金宇高岭土山西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控煤业金宇高岭土山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6元,由原告晋控煤业金宇高岭土山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