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506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梁翀,系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薪春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县, 被申请人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茶光路波顿科技园***创二层A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7810X7。 法定代表人**开。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9民初5063],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深圳市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2018)融达诉保(龙华法)第02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谢  晓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