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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保176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薪春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县。 被申请人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茶光路波顿科技园***创二层A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7810X7。 法定代表人**开。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50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唐 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