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凯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464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剑,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80号侨城坊1号楼14B、C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7810X7。
法定代表人:吴仁开,总经理。
被告:福州市万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前街道巷下路2号万春二区1#B幢(1#B1、1#B2连接体)1层0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NC8R04。
法定代表人:潘桐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京,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华,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道锋,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团,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忠,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大冲,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凯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万滨房地产有限公司、林道锋、杜大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9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清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润泽
书 记 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