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0100号
原告深圳市凯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仁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子平,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馨,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
被告深圳华侨城滨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滔。
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的上述原、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嘉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