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康西路468号6幢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南新区。 原审被告: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湟源县生态环境局,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青藏路石刻公园旁商务综合楼11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原审被告:祁***,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本院在审理***、***与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湟源县生态环境局、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同日申请撤回起诉,双方均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经审理查明,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更名为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3)青012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审被告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2148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