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3民初21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日,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弟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三义村一队长飞花园196号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康西路468号6幢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绵阳弟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