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83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康西路468号6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673980,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90号(君恒花苑一栋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8185320798Y,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有价证券89万元或查封***、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土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有价证券8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或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或土地(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