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藏某某水利设计有限公司等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尼玛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民申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JG62T。         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水利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35384652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6739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尼玛县人民政府,统一信用代码11542430009913991。         法定代表人:次某。         再审申请人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驰公司)、尼玛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尼玛县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6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浩中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索朗次仁 审判员    ***姆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