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创凯运输有限公司

广州创凯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13232号 原告:广州创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梅园大街4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次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广州创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凯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2018年1月15日签署《合同书》;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车辆管理费和停场费至车辆迁出之日,暂计至2020年4月1日为19550元(管理费1000元/月,停场费150元/月,2018年拖欠2个月,合计17个月);4.责令被告配合办理车辆所有权人登记在被告名下或被告指定的人名下的手续。 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5日,被告从案外人**和处出资购买了粤A×××××货车,就登记在原告处经营货运,达成了《合同书》。合同约定每月被告应缴车辆管理费、停场费,被告拖欠费用达十五天,原告即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等。2019年3月,被告委托他人支付了2018年的10000元管理费,就拒绝再交费。后车辆到期年审,也不再办理,经联系,被告表示车辆已经卖给他人在外省使用,和他无关,不要再找他。被告对合同约定不理不问,也不迁出车辆,现车辆超期未审,导致原告不停被政府部门问责,整个公司的合法经营都受到严重影响。原告据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解除合同;2.若被告能找回案涉车辆,就不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找不回涉案车辆,则同意向原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3.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车辆管理费、停车费,被告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5000元,且案涉车辆也没有拖欠这么长的车辆管理费、停车费,即使存在拖欠,也是从2019年11月份开始拖欠,此前的费用都已经交清了;4.对于车辆所有权的迁出问题,被告同意配合办理迁出,只因车辆已进行两次买卖,现在无法找到车辆的实际车主。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5日,创凯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合计为五年;乙方出资购买符合广州市环卫局选定车型汽车,挂靠甲方名下作为散体物料运输的生产工具,车辆所有权属乙方;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缴付10000元的合同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甲方将该保证金全部无息返还给乙方;乙方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交车辆管理费1000元/月、车辆停场费150元/月;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期限内缴清各种费用时,甲方有权按乙方欠款总额每滞后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超过十五天未缴清的,按本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规定处理;合同期内,如乙方不继续经营,又没有甲方同意的其他承继其继续经营的,视作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甲方除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规定处理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清偿所拖欠的税、费及供车款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拖欠本合同约定应付的各项税、**15天以上,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车辆及终止经营权使用等有关手续(包括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变更车辆用途和车辆过户的申请),如因乙方不及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致使甲方不能或延缓办理散体物料运输经营权变更手续的,甲方有权强制乙方或自行将乙方的车辆进行报废,因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违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每台车违约金10000元。合同附件载明案涉车辆车牌号为粤A×××××,车架号码为LYC1CH712A0001992。 2019年3月28日,创凯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缴纳的案涉车辆2018年费10000元。此外,创凯公司确认***缴纳了10000元的保证金。 对于保证金,创凯公司称保证金是为了防止车辆出现事故,不用于抵扣挂靠费,案涉车辆迁出后,同意退还10000元保证金,且可以不主张违约金。***称其同意承担10000元违约金,如保证金不能抵扣挂靠费,则保证金相当于违约金,不用再支付违约金。 对于管理费、停场费,创凯公司称***自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欠费,***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案涉车辆转让情况,***称其于2018年10月27日将案涉车辆转让给他人,创凯公司称当时已表示不同意***将挂靠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 本院认为:创凯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2018年11月起逾期缴纳管理费、停场费,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创凯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书》并要求***支付欠付的管理费、停场费(自2018年11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管理费1000元/月,停场费150元/月计算)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应协助创凯公司办理车辆过户申请,据此,创凯公司主张***配合办理车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金、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预先设定当违约事实发生后据此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二者并不具有同一功能。《合同书》中同时约定了保证金和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且创凯公司在庭审中亦表示案涉车辆迁出后,同意退还10000元保证金。据此,创凯公司要求***支付10000元违约金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创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合同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创凯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停场费(自2018年11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管理费1000元/月,停场费150元/月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创凯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广州创凯运输有限公司办理粤A×××××车辆(车架号码为LYC1CH712A0001992)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