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未民初字第03173号
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锦绣新苑****。注册号6101001004704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日煦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仁厚庄北路高山流水星币传说********册号6101001005988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日煦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407元,其余3407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