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526执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驻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锦绣新苑9幢5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784499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蒲城诚鹏工贸有限公司。驻所地:蒲城县重泉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5835498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蒲城诚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蒲城诚鹏工贸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146000元、案件受理费1698元、执行费209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蒲城诚鹏工贸有限公司履行20000元后,对下余案款暂无能力履行,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