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6278号 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沣**新城水厂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7844993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支付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1025元,剩余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