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5507号
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78449939Y.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蓝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MA6TYGM0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蓝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8000元,利息1875.58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起诉之日),以上共计79875.58元。2、诉讼、保全、保函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20180523-01《加工定做合同》后,原告依被告指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收到货物后对原告履行内容未提出异议,但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阎良区,被告住所地也在西安市阎良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