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固原市原州区铭利电力器材经销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5478号
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78449939Y.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铭利电力器材经销部。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新街口)。经营者***。
被告***,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身份证号:642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原市原州区铭利电力器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服务费9200元,利息5273.45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起诉之日),以上共计114473.45元。2、诉讼、保全、保函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签订了编号为20150419《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原告依被告指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货物后对原告履行内容未提出异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合同履行地为吴忠市利通区,二被告住所地又在固原市原州区。本案应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或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征求原告意见,原告要求将本案移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