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3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上林街道办事处桃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唐一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渔化街道绿地国际花都绿地鸿海大厦B座2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唐一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116诉前调书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94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资金,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中案件款242171元,并已向申请人发放,其余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两次,从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从2024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人应申请续冻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金融、无房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已查封其名下福田牌陕UU××**号小型汽车、五菱牌陕A7××**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限均从2024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现未实控暂无法处置。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3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