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24执恢6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文兴路169号40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78449939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西部智能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尚村镇尚龙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TXD7L6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西部智能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4)陕01民终75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向本院申请撤案,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5)陕0124执恢691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