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3039号
原告:山东福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驻地南3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宏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西路和新建路交叉口电厂家属院57号楼27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宏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未来路亿嘉未来国际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周治国,男,1983年7月3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仁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宏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周治国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2月7日原告山东福仁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