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4民初252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黑龙江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