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4民初252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黑龙江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