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哈尔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281执异5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嫩江市。 委托代理人:***,系建华区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043XB。 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043XB。 法定代表人:付如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黑龙江电信国脉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裁定如下: 追加黑龙江电信国脉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黑龙江电信国脉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龙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