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281执异5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嫩江市。
委托代理人:***,系建华区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043XB。
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043XB。
法定代表人:付如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黑龙江电信国脉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裁定如下:
追加黑龙江电信国脉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黑龙江电信国脉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龙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