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友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友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59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友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兴慧,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敏,男,该公司管理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蓉,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中友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友四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5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友四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证据认定错误。2019年9月3日我公司与涉案服务委托方北京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信息公司)经理滕长胜谈话沟通,其明确答复姜启明于2018年3月开始对接服务,涉案合同于6月签订,9月28日提交数据成果。姜启明作为我公司任命的数字化部总经理,早已签订的合同不及时提交,不如实报告执行情况,导致我公司在不知道服务已完成的情况下与其签订《项目确认书》,骗取服务承包费,涉嫌欺诈行为。(二)姜启明于2018年11月6日向我公司借款10000元至今未归还。一、二审判决缺乏证据支持,现提交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中友四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入职中友四达公司,双方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关于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的劳务费,***依约提供了劳务,中友四达公司理应支付劳务费。中友四达公司提出北京市东城区电子地图数据项目于6月启动,***2018年8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劳务费应包含在项目结算价中,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涉案项目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2018年10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的劳务费,中友四达公司主张立得信息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已提交项目交付及验收手续,且双方已解除劳务合同,中友四达公司作为承揽方理应对剩余工程款负责。中友四达公司将上述情形归责于***,以此为由不支付劳务费,缺乏依据。综上,一、二审结合在案证据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中友四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友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彭红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