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5民初3271号
原告:广州立雅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三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山吴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立雅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三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立雅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本案被告没有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雅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立雅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陈咏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