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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雅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广东水立方大健康饮用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31099号 原告:广州立雅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108房自编之一(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6年5月15日出生,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水立方大健康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迳厂内首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立雅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水立方大健康饮用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2月4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展台设计与制作搭建承揽合同,规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展台设计制作搭建服务,装修总工程款为32500元(不包含展会期间的电费、管理费、保险费,但需代缴代办),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之内被告需付原告约60%工程款即20000元,在展会开展期间结束前被告需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即12500元。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又应被告要求提供了外打光灯布喷绘,并于2018年6月27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款300元,并承诺在展会开展期间结束前同原合同尾款一起支付。合同期间,被告支付了约60%工程款即20000元。之后,该合同余款、补充协议合同款及代缴代办费用,并未按时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予支付,但均催要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12500元,补充协议合同全款3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展会期间电费1000元,管理费1350元,保险费300元,垫付总金额2650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4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实际付清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及本案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展台设计与制作搭建承揽合同》,规定:原告就2018年6月28日至30日在广州琶洲会展中心开办的2018年第12届广州艺帆大健康展,为被告提供展台设计制作搭建服务,装修总工程款为32500元,展馆要求收取的电费、管理费、保险费代交代收;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之内被告需付原告约60%工程款即20000元,在展会开展期间结束前被告需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即12500元;搭建时间是6月26-27日;拆展时间是6月30日。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又应被告要求提供了外打光灯布喷绘,并于2018年6月27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款300元;被告承诺在展会开展期间结束前同原合同尾款一起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的搭建工作,亦按被告要求完成增加搭建工程,于2018年6月27日完成布展。之后,原告亦完成了撤展工作。 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0000元,余款12800元一直未付;另原告为被告代交了电费、管理费、保险费265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搭建了展馆,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且被告未提出抗辩意见,故可以认定原告已完成双方约定的搭建工作,被告未付的定作余款是12800元,未付的电费、管理费、保险费是2650元。关于违约责任,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展会开展期间结束前被告需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即12500元”,故原告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理,可予支持,但违约金标准宜按照年利率6%计算,计算基数以欠付的定作款计。另代垫费用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可从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定作款12800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1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以12800元为限)。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电费、管理费、保险费265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26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以265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