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413执479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4)苏0413民初45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271.6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