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振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振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2民初4232号
原告:青岛振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成会,董事长。
被告: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
原告青岛振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振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振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振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青岛振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